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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国和塞尔维亚伙伴研究所交流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待定
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生物医药 农业 新能源与节能 传统实业 人工智能
申报条件
一、领域方向: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新能源(及核能)、机械工程、土木工程、冶金、医学(含传统医学)、农业与食品、卫星应用与空间技术、科技管理。
二、相关要求:
(1)中塞双方项目合作单位须向各自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方申报的项目无效。双方提交材料的项目英文名称、中塞合作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必须一致。
(2)项目执行期为 2 年。
(3)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塞+<研究领域>+伙伴研究所”。
(4)完成双向累计 5 人次的互访(仅限合作研究机构人员)。
(5)在两国各举办一次 30 人以上的学术会议,其中外方人员不少于 20%(不限于合作机构人员)。
(6)中方接收塞方 1 名青年科学家来华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短期工作实习。
(7)中方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30 万元人民币,资助项目团队成员赴塞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在华举办相关会议、以及接收塞1 名青年科学家来华进行短期工作实习。资助经费可用于出访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保险费,在华举办相关会议费用和接收塞方1 名青年科学家来华进行短期工作实习的费用。项目团队可在项目资助额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出访,但使用本项目经费出访的中方人员须列入项目任务书中的项目参加人员名单。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本批次指南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港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本批次指南项目属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人员交流类项目,不计入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总数限项范围(不进行项目负责人限项联合审查),但项目负责人申请和在研的同一国别的人员交流类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
4. 参与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
5. 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6.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项目申报单位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方可正式立项。
7. 项目具体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支持力度
中方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30 万元人民币,资助项目团队成员赴塞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在华举办相关会议、以及接收塞1 名青年科学家来华进行短期工作实习。资助经费可用于出访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保险费,在华举办相关会议费用和接收塞方1 名青年科学家来华进行短期工作实习的费用。项目团队可在项目资助额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出访,但使用本项目经费出访的中方人员须列入项目任务书中的项目参加人员名单。
申报材料
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来源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二批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60509/5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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