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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国—韩国科技交流互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2026-05-13 - 1970-01-01
产业类别
5G/移动通信 新能源与节能 生物医药 航空航天 电子信息
申报条件
一、领域方向:生命科学、信息通信技术、可再生能源、医学、航空航天、气候变化等领域。
二、相关要求:
(1)中韩双方项目合作单位须向各自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方申报无效。
(2)中韩双方应有良好合作基础,中方应满足以下要求:中方团队至少一家单位应在申报前与韩国合作单位签有且尚有效的正式科技合作协议,或者中方项目负责人近5 年内接受过国家级或省级中韩科技合作或交流类项目资助。
(3)中方可由不超过 2 家单位组团,但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中韩双方应按照“1+1”或“2+2”方式申报,如中方团组包含 2 家单位,则韩方团组也由 2 家单位组成。
(4)项目执行期为 1 年。项目执行期内,中韩合作单位应实现互访。中方团组在韩行程原则为5 天,团组人数为5~6人。
(5)中方资助中方团组赴韩费用,每个项目额度为6万元人民币。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无需编制预算。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入选科研团队人员赴韩交流所需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保险费。超出费用由各单位自筹解决。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提交活动总结。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本批次指南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港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本批次指南项目属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人员交流类项目,不计入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总数限项范围(不进行项目负责人限项联合审查),但项目负责人申请和在研的同一国别的人员交流类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
4. 参与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
5. 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6.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项目申报单位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方可正式立项。
7. 项目具体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支持力度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 万人民币。
申报材料
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来源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二批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60509/5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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