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助推贵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贵阳市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助企券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贵阳市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助企券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阳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9日
附件:
贵阳市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助企券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条目的。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激发企业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工业企业深度融合,推动工业企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助企券,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用财政资金通过数字平台向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发放的电子凭证,该凭证仅用于领券主体在平台内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产品),不得转让、流通、质押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助企券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制定每批次助企券工作指南,提出重点支持方向,拟定助企券发放条件、审核发放企业资料、发放额度等;开展助企券兑现资料审核及资金兑现;监督助企券的运行和资金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助企券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监督助企券资金的预算执行。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工作安排负责开展助企券名单收集、发放、领取、使用等事务工作;统筹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服务事项(产品)。本办法所称服务事项(产品)包含但不限于投融资服务、数字化赋能、技术创新及成果转移转化、工业设计等。
第五条 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通过数字平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领券主体。依法依规注册,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制造、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以及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相关工业企业(简称工业企业)和贵阳市工业项目实施主体(简称工业项目主体)。
第七条 支持额度。单个工业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单个工业项目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 发放、领取和使用。
(一)发放: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通过数字平台向有服务事项(产品)需求且通过审核的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发放助企券。
(二)领取和使用: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通过数字平台登录并实名领取助企券,选择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产品)并支付助企券。
第九条 审核兑现。
(一)审核:服务机构与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合同履行完毕并形成成果后,根据每批次助企券工作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数字平台提交发票、汇款凭证、服务成果等助企券申请兑现资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团队,通过数字平台对服务机构提交的助企券申请兑现资料进行审核。
(二)兑现: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给予兑现助企券资金。
第十条 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助企券的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等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助企券规范运行。
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领取、使用和兑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不予兑现助企券资金;对已兑现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如相关主体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助企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数字平台,是指政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搭建服务企业的统一数字平台。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2023年7月26日发布的《贵阳贵安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助企券管理办法》(筑工信函〔2023〕2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未兑现助企券资金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三)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