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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大数据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意见建议的公告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2025-11-03
申报通知:

自2024年《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施行以来,“算力券”政策作为我省推动算力产业发展的关键举措,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策效能。2025年我局开展了《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在2025年11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省大数据局基础设施处。

电子邮箱:gzdatajcssc@163.com

邮政编码:550004

网    址:http://dsj.guizhou.gov.cn

省大数据局

2025年10月31日

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的若干激励政策》(黔数〔2023〕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算力券(以下简称算力券)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实施的一种政策工具和数字化凭证,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贵州算力服务、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训练服务或贵州数据交易等产品服务时,给予综合政策激励。

第三条  算力券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智算优先、数据优先,据实结算、序时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算力券相关主体

第四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算力券的政策制定和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算力券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平台服务方是基于省级算力运营调度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施算力券的运营服务单位,承担算力券的日常运行、培训推广和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对平台上相关交易实行全流程监管。

第六条  算力提供方应为依法设立并现行存续的单位,且近两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第七条  数据提供方应为依法设立并现行存续的单位,且近两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并将数据资源、算法模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上架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按需提供多品类数据交易产品。

第八条  需求方是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的购买者,须保证交易行为真实有效。

第三章  算力券相关规定

第九条  算力服务由需求方申领。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训练服务均由提供方集中申领。数据交易服务需求方和提供方均可申领,同一业务只能一方申领。算力券仅限于申领方自己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出借、重复使用等。

第十条  申领主体上传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兑现。

第十一条  需求方购买贵州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的,可按合同成交金额的20%给予激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使用本地国产化算力开展适配的,可按适配服务金额的30%给予激励,同一适配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使用本地算力资源开展模型训练、推理训练活动的,可按其实际支付模型训练、推理训练服务费用的30%给予激励,同一模型训练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使用本地存储资源开展容灾备份活动的,可按其实际支付灾备服务费用的10%给予激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使用本地算力运维服务开展算力运维活动的可按实际支付运维服务费用的10%给予激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实物券由平台服务方和相关企业提供,可用于申购有关平台特色商品,具体活动方案由平台服务方制定。实物券不得与现金券重复申领。

第十七条  使用算力券购买的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提供方资格须经平台服务方认定。

第十八条  平台服务方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算力券实施细则,明确算力券的申领、兑现等流程。

第十九条  算力提供方、数据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当履行信息安全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稳定、持续、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  算力提供方、数据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加强与需求方的精准对接,从促进算力发展、降低用算成本、培育壮大场内交易的角度,提出个性化的服务优惠让利方案。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平台服务方须每季度向省大数据局书面报告算力券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年省大数据局向平台服务方拨付算力券项目资金,平台服务方对算力券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末省大数据局对算力券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清算,经清算未使用的算力券资金及产生的孳息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每年开展算力券实施情况、算力和数据流通交易发展情况评价评估。

第二十四条  算力券相关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具体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3日印发的《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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