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2号)要求,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仅规定投资金额的具体数额,无比例限制,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39号)第十六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相抵触。《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以协议约定价格形式进行回购的规定,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规定相抵触。综上,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符合法定废止情形。拟对《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筑经开党办〔2019〕1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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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邮箱:huangyun_1@gui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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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筑经开党办〔2019〕125号___关于印发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