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局、财政金融工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6年版)》《贵州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26日
贵州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
(2026年版)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畜禽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确保免疫密度,力争将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的规模养殖场(户)和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对山区及其他养殖分散、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暂不具备“先打后补”条件的地区,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动物疫苗。大力推进免疫信息化管理,基本实现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
二、实施主体
(一)养殖场(户)
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主,规模场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第927号公告规定。规模以下的养殖户如要开展“先打后补”,可自主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规模养殖场实施。对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不得发放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二)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具备较强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向全县养殖场(户)提供免疫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补助内容
(一)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禽类;
小反刍兽疫:羊;
猪瘟:猪。
(二)补助标准
猪1.2元/头,牛等大型偶蹄动物3元/头,羊1.8元/只,
鸡、鸭0.1元/羽,鹅0.2元/羽,鸽子、鹌鹑等0.05元/羽。
单个大型养殖场或同一养殖企业(集团)在同一县(市、区)内的“先打后补”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补助数量
1.养殖场(户)自行申报。年度畜禽补助数量 = 屠宰用商品畜禽出栏检疫数 (种畜禽、奶畜、蛋禽存栏数 × 2)。
屠宰用商品畜禽数量以出栏检疫数为依据(查询贵州省动物及动物产品电子出证信息化管理系统)。种畜禽、奶畜和蛋禽数量以存栏数为主要依据,结合畜禽饲养量、疫苗使用数量、强制免疫数量等进行综合认定;仔猪、犊牛、羔羊等幼畜和雏禽不予补助。严禁养殖企业(集团)既向代养场收取强制免疫经费,又向财政申请补助。
2.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统筹申报。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通过兽医社会化服务整县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整县推进工作实施方案,自行确定补助数量认定、抗体监测抽检比例、资金拨付方式等相关内容,补助标准不得高于本方案标准,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补助申报发放程序
实施主体原则上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贵州省动物及动物产品电子出证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模块(以下简称“先打后补”信息化模块)申报当年补助。
(一)注册备案及审核
实施主体通过“先打后补”信息化模块注册账号、录入基本信息、填写资质申请表、签订承诺书。乡(镇、街道)负责“先打后补”资质申请现场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
(二)提交免疫信息
实施主体自行购买强制免疫动物疫苗,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后,通过“先打后补”信息化模块上传提交免疫相关信息。
(三)免疫效果评价
组织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养殖场(户)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自评的,提供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真实性负责。其他养殖场(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原则上按照申请“先打后补”养殖场(户)总数不少于25%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的养殖场(户)不予发放补助。省、市两级组织开展随机抽查。
(四)补助申报及审核
实施主体于当年7月1日—7月31日通过“先打后补”信息化模块提交本年度补助申请(检疫等数据采集时间段:上一年度7月1日—当年6月30日),上传疫苗采购发票等佐证资料。大型养殖企业(集团)在多个县(市、区)设有养殖场的,由养殖场分别向所在地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当年8月15日前完成补助审核。
(五)补助申报公示及发放
补助审核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补助申报情况面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于次年发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地要在30天内完成拨付。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压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要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逐步扩大服务范围,积极参与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免疫技术水平,熟练掌握申报程序和“先打后补”信息化模块操作。要加强廉政学习教育,防止虚报、冒领资金,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要严格审查、核实相关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信息真实有效。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套取、挤占、截留、挪用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2025年全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8月30日印发)执行。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原方案作废。
贵州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政策实施意见(2026年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提高资金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范围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补助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主体。
三、补助标准
按照病死猪体长计算确定补助标准(体长指病死猪从吻突至尾根的长度)。
病死猪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
病死猪体长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60元;
病死猪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30元。
死胎、木乃伊胎、流产物不列入上报补助数量,由无害化处理场一并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经费配套
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比例配套)。
五、申报程序
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场等实施主体原则上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贵州省动物及动物产品电子出证信息化管理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以下简称无害化模块)申报办理。
(一)病死猪收集申报及审核
实施主体通过无害化模块,按照系统设置要求实时填报病死猪相关信息。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申报信息,信息无误的予以通过,否则驳回由实施主体重新申报。
(二)病死猪处理申报及审核
实施主体在无害化模块内实时上传病死猪处理情况,处理方式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自行处理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对处理情况进行审核,集中处理的由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处理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的予以通过,不符合的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助申报审核
每年10月20日前申报当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无害化处理补助,第二年1月20日前申报上一年度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无害化处理补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助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面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汇总情况据实核算补助资金。对死亡率过高等异常情况,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实地核查。
(四)补助发放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各地包干使用,资金下达后,于3个月内拨付到位。对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市级,由市级统一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场。市、县两级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配套拨付到位。
六、加强监管
市级要健全完善畜禽死亡报告、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核实发放等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落实相关责任。各地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骗取、套取和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各地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场等严控处理产物流向,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无害化处理、产物去向等情况。无害化处理场要落实场内全程视频监控、安全生产、生物安全防控和病原检测等措施。
各地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制定牛羊禽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建立完善屠宰环节病死猪补助制度。
本意见从2026年度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