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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待定
产业类别
公共服务
申报条件
试点主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中产生:
(一)具备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工作能力的法人实体单位。
(二)具备相应的人才培养条件,具备开展标准化课程教学的相关师资资源、培养计划等基础。其中,申请“多类型学位培养模式”试点的单位须已开设标准化相关双学士学位项目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三)能够提供试点开展所需经费、空间和政策,具有相应的激励政策、组织机制、资源投入等教育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开展联合申报的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需明确可为试点提供的标准化实践或实训资源。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在试点周期内为试点覆盖所有学生提供标准化实践不少于1次,或开展标准化实训项目不少于1项,或讲授标准化课程不少于1门。
支持力度
待定
申报材料
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
项目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做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zcxs/art/2025/art_637355e8c7634b9a8c6069c71f89dca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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