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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印尼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待定
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
航空航天
生物医药
申报条件
(一)资助领域
支持以下领域印尼科研人员来华开展时长分为3 个月、6个月或 12 个月的科研交流。
领域方向:生物多样性;生物学;医学;航空航天技术;遥感。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不超过 144 万元人民币。
(二)资助期限
印尼科研人员来华交流时长为3 个月和6 个月的,项目执行周期为 12 个月;来华交流时长为 12 个月的,项目执行周期为18个月。
(三)资助方式及要求
1. 根据印尼科研人员来华交流时限(3/6/12 个月),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至中方接收单位(即项目申报单位)。中方接收单位收到经费后,按月拨付给印尼来华科研人员,须确保印尼来华科研人员购买在华交流期间的医疗和人身意外等保险,具体经费发放方式由中方接收单位与印尼来华科研人员商定。经费拨付到中方接收单位和发放给印尼来华科研人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费,由中方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及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缴纳。
2. 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无需编制预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无间接费用,中方单位不得截留经费,资助经费应全部用于入选人员来访交流,支出科目仅包括重点专项项目“业务费”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四)申报资格要求
项目支持印尼科研人员来华开展科研交流。
1.申报中印尼项目的印尼科研人员应为项目外方负责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
(2)在印尼拥有正式工作,从事科研工作或科技政策研究;
(3)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 5 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
(4)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或科研潜力;
(5)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1980 年1 月1 日及以后出生)且身体健康;
(6)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汉语语言沟通能力;
(7)承诺在华交流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尊重当地风俗;
(8)同期不得重复申请或承担中国政府资助的来华访问学者或奖学金项目,如科技部“国际杰青计划TYSP”和中科院“国际人才计划 PIFI”等。
2. 申报中印尼项目的中方接收单位限1 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能力、具备相应科研条件和能力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等;
(2)能够为印尼来华科研人员提供在华必要工作条件,确定1 名项目中方负责人按指南要求申报中印尼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中方项目负责人应为 196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其申请和在研的科技部人员交流项目合计不超过 1 项;
(3)能够向印尼来华科研人员出具邀请信等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入境签证、外国人居留证等相关手续;
(4)在收到项目资助经费前,能够垫付相关费用以保障印尼来华科研人员在华生活相关需要;
(5)能够提供配套资金支付印尼来华科研人员的行政管理开支、必要科研设备购置、国内差旅费等;
(6)能够指定本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承担印尼来华科研人员管理及答疑工作,并向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及时报送进展、总结及收据等各类材料。
支持力度
每个中印尼项目限资助印尼方1 人来华,资助额度为1.2万元人民币/月(税前),即 3 个月项目资助3.6 万元、6 个月项目资助7.2 万元、12 个月项目资助 14.4 万元。资助经费用于印尼来华科研人员支付国际旅费以及在华期间生活开支、住房租赁、保险购置(保险为必须项,且至少包含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
申报材料
申报中印尼项目由中方接收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在线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拟接收的印尼来华科研人员在申报书中应作为项目外方负责人进行填报,其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外方承担单位进行填报。附件材料中应包括:
1. 中方接收单位邀请信(应包括外方人员姓名、单位、来华工作期限、工作职位等必要信息)。
2. 印尼来华科研人员护照个人信息页(须包含照片、姓名、护照号)、最高学位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含教育、工作经历)。
3. 其他与印尼来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与水平相关的参考材料。
4. 中印尼单位间的合作协议。中方接收单位需自行联系拟接收的印尼来华科研人员,并获取其护照、最高学位证书和在职证明等附件材料。
项目来源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三批人员交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50723/5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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