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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乌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乌当区人民政府 | 2025-07-02
申报通知:

乌当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乌当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十一届市委和十一届区委涉粮问题专项巡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结合本区当前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实际,区发展和改革局2022《乌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乌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72日至2025712日,为期10期间若有关于《乌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乌当区发展和改革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单位:乌当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俞俊竹

联系方式:0851-86845358

邮箱:1334410922@qq.com

附件:《乌当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乌当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72



附件:

乌当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黔粮联〔202168号)、《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筑府办发〔2022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乌当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供求平衡、稳定粮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未经乌当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级储备粮。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区级储备粮应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同时,可结合饲料加工产业发展,适当增加玉米储备。

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负责拟定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区财政局会同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承担区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损毁区级储备粮;对区级储备粮购销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  区粮食主管部门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商业粮食储备。

第二章

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计划,制定区级储备粮规模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主城区建立3天以上市场供应量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原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等(含)以上标准,成品粮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含)以上标准,成品粮面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粉(含)以上标准,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含)以上标准。卫生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三章

第十  区级储备粮采取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布局合理、高效灵活、调控有力、节省费用的管理机制,确保区级储备粮结构合理、质量完好、数量真实、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十  承储企业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信、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法人等无不良征信记录

具有储备粮规模数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库容量,仓房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满足需要的消防、防汛、防盗等安全设施设备;

)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条件;

)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支持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的可优先考虑

)具有相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化验室;具有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技术;

)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十区级储备粮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区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并建立储备粮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严禁互相调换。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保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十八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区粮食主管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立即处理并报告区粮食主管部门应急局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级储备粮或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十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提升智能化仓储管理能力,采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加强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二十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安全逐车(车皮)检验制度,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区级储备粮入库满仓质量验收检验,由区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通过验收转作区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要严格执行库存粮食定期抽检制度,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季度开展逐货位抽检至少1次,检验结果报区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区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储备粮销售出库前由粮食主管部门或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按货位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从入库经储存到出库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从粮食出库完毕日算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库存粮食粮情检查制度和粮情分析例会制度,认真开展粮情经常性检查和定期分析总结,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问题隐患时,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区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承储企业要向区粮食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编制并及时报送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食的监管。

第四章

第二十  区级储备粮正常条件下,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年轮换一次。承储企业必须在上年末依据粮食的储存品质状况,结合储存年限的规定提出年度轮换方案报区粮食主管部门,区粮食主管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当年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二十  承储企业根据年轮换计划和相关要求,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轮换销售出库、采购补库工作。

二十六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在区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原则上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同仓位兑换方式进行,轮换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4个月内能组织粮食入库,承储企业报经区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

在轮空期间储备粮的保管费及贷款利息等各项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照常拨付;延长架空期只拨付贷款利息,不再拨付保管费用补贴。未经批准的超架空期按照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处理。

二十七  区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二十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  动用级储备粮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应急调控需要,适时提出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动用级地方储备粮不足的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应急状况解除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储备粮库存。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承储企业和其他部门机构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动用通知(命令)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三十一区财政每年将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轮换差价补贴贷款利息列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承担。

区级储备粮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贷款利息承储企业按实际占用贷款额度的实时利率申请,由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利息专户贷款利息拨付时间按照农业发展银行规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完成拨付。

区级储备粮保管费按照核定的储备规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年100/吨,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油)每年400/吨,成品粮每年150/吨。区级储备粮为新增储备的保管费新增入库第一车到库时间起,计算标准精确到天,区级储备粮保管费按季度在季度末的下一个月15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区承储企业

区级储备粮(原粮和散装食用油)轮换价差补贴按照相应货位储备粮贷款成本与轮换销售竞拍合同价格形成的价差,由区财政局审核并据实拨补。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油)实行动态轮换储备的,轮换价差补贴每年按储备规模数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标准为700/吨。

在市场粮价大幅上涨或下跌等特殊情况下,若定额包干补贴不足以弥补差价亏损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提高轮换价差补贴标准或者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储备粮轮换盈余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区级储备粮收购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三十三  区级新增或轮换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以公开招标、竞价采购粮食合同价格为依据,结合上级规定会商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区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三十四  区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产生的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按照《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经区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拨付。

三十五  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入库成本贷款粮食轮换销售出库回笼资金与入库成本贷款差额,由承储企业报区财政从当年轮换价差预算中安排拨付还贷

三十六  区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储存损耗、地震、暴风雨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区粮食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三十七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区级财政,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据实补贴。

三十八区级储备粮轮换贷款、价差补贴和保管费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资金拨付由区承储企业报区粮食主管部门预审后交区财政局审核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充分发挥好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轮换价差亏损等费用补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三十九  区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十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十一  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级储备粮计划执行、库存管理、轮换销售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四十二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粮食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56X起施行,202247日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的《乌当区区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乌府通字20221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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