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服务技术机构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5-06-25 - 2025-07-05
产业类别
公共服务
申报条件
一、资质要求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具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含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或授权公文。
特定要求:1.具有《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对应的型式评价资质;2.具有上述相应资质项目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
二、服务要求
(一)型式评价应当自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收到试验样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技术机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完成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委托机关,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完成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期限。
(二)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三)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记录、型式评价报告等,按照《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2014)的要求处理。
(四)委托机关有权知悉成交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开展本项服务过程的规范性。
(五)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的名称以及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资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委托机关报备。
(六)受委托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严禁技术机构其工作人员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七)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完成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后,出具发票与型式评价结论报告一并邮寄委托机关。
支持力度
委托机关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机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服务。
申报材料
请有意向承担我省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于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意向的视为不参加本次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技术机构征集。
项目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服务技术机构的公告
https://amr.guizhou.gov.cn/xwzx/tzgg/202506/t20250625_88185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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